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1988]第11号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
   第二条 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2.产权转移书据;
   3.营业账簿;
   4.权利、许可证照;
   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第三条 纳税人根据应纳税凭证的性质,分别按比例税率或者按件定额计算应纳税额。具体税率、税额的确定,依照本条例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应纳税额不足一角的,免纳印花税。
   应纳税额在一角以上的,其税额尾数不满五分的不计,满五分的按一角计算缴纳。
   第四条 下列凭证免纳印花税:
   1.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
   2.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
   3.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凭证。
   第五条 印花税实行由纳税人根据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购买并一次贴足印花税票(以下简称贴花)的缴纳办法。
   为简化贴花手续,应纳税额较大或者贴花次数频繁的,纳税人可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采取以缴款书代替贴花或者按期汇总缴纳的办法。
   第六条 印花税票应当粘贴在应纳税凭证上,并由纳税人在每枚税票的骑缝处盖戳注销或者画销。
   已贴用的印花税票不得重用。
   第七条 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
   第八条 同一凭证,由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签订并各执一份的,应当由各方就所执的一份各自全额贴花。
   第九条 已贴花的凭证,修改后所载金额增加的,其增加部分应当补贴印花税票。
   第十条 印花税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第十一条 印花税票由国家税务局监制。票面金额以人民币为单位。
   第十二条 发放或者办理应纳税凭证的单位,负有监督纳税人依法纳税的义务。
   第十三条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1.在应纳税凭证上未贴或者少贴印花税票的,税务机关除责令其补贴印花税票外,可处以应补贴印花税票金额20倍以下的罚款;
   2.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税务机关可处以未注销或者画销印花税票金额10倍以下的罚款;
   3.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税务机关可处以重用印花税票金额30倍以下的罚款。
   伪造印花税票的,由税务机关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印花税的征收管理,除本条例规定者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施行细则由财政部制定。
   第十六条 本条例自1988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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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   目  │    范   围    │    税    率    │纳税义务人│  说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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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购销合同   │包括供应、预购、采购、购销│按购销金额万分之三贴花   │立合同人 │
         │结合及协作、调剂、补偿、易│              │     │

         │货等合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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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加工承揽合同 │包括加工、定作、修缮、修理│按加工或承揽收入万分之五贴花│立合同人 │

         │、印刷、广告、测绘、测试等│              │     │
         │合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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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建设工程勘察 │包括勘察、设计合同    │按收取费用万分之五贴花   │立合同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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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建筑安装工程 │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按承包金额万分之三贴花   │立合同人 │
         │承包合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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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财产租赁合同 │包括租赁房屋、船舶、飞机、│按租赁金额千分之一贴花   │立合同人 │

         │机动车辆、机械、器具、设备│税额不足一元的按一元贴花  │     │
         │等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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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货物运输合同 │包括民用航空、铁路运输、海│按运输费用万分之五贴花   │立合同人 │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

         │上运输、内河运输、公路运输│              │     │按合同贴花
         │和联运合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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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仓储保管合同 │包括仓储、保管合同    │按仓储保管费用千分之一贴花 │立合同人 │仓单或栈单作为合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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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借款合同   │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按借款金额万分之零点五贴花 │立合同人 │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

         │(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              │     │按合同贴花
         │订的借款合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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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财产保险合同 │包括财产、责任、保证、信用│按投保金额万分之零点三贴花 │立合同人 │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

         │等保险合同        │              │     │按合同贴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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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技术合同   │包括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三贴花   │立合同人 │
         │服务等合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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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产权转移书据 │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   │立据人  │
         │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              │     │          
         │用权等转移书据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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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营业帐簿   │记载资金的帐簿、生产经营用│按固定资产原值与自有流动资金│立帐簿人 │
         │帐册           │总额万分之五贴花。其他帐簿按│     │
         │             │件贴花五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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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权利、许可证照│包括政府部门发给的房屋产权│按件贴花五元        │领受人  │
         │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              │     │

         │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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