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
短期借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等借入的期限在1
年以下(含1
年)的各种借款。
企业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等借入的期限在1
年以上的各种借款,在“长期借款”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借款种类和贷款人进行明细核算。
三、短期借款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借入的各种短期借款,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归还借款时,做相反的
会计分录。
(二)资产负债表日,应按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短期借款利息的金额,借记“财务费用”、“利
息支出”等科目,贷记“预提费用”、“银行存款”等科目。
实际利率与合同约定的名义利率差异不大的,也可以采用合同约定的名义利率计算确定利息费
用。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偿还的短期借款的本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