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11 未担保余值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租赁)采用融资租赁方式租出资产的未担保余值。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承租人、租赁资产类别和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未担保余值发生减值的,应在本科目设置减值准备明细科目进行核算,也可以单独设置

    担保余值减值准备科目进行核算。

三、未担保余值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在租赁期开始日,按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与初始直接费用之和,借记长期应收

    款科目,按未担保余值,借记本科目,贷记融资租赁资产未实现融资收益等科目。

  (二)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行使了优惠购买选择权的,按收到承租人支付的购买资产的价款,

    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长期应收款科目。

  存在未担保余值的,按未担保余值,借记租赁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租赁期限届满,收到承租人交还租赁资产且存在担保余值和未担保余值的,按担保余值与

    未担保余值之和,借记融资租赁资产科目,按未担保余值,贷记本科目,按担保余值,贷记

    长期应收款科目。

  收回租赁资产的价值扣除未担保余值后的余额低于担保余值的,按应向承租人收取的价值损失补

    偿金额,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租赁收入科目。

  (四)资产负债表日,企业根据租赁准则确定未担保余值发生减值的,按应减记的金额,借记

    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减值准备)。已计提未担保余值减值准备的未担保余值价

    值以后又得以恢复,应在原已计提的未担保余值减值准备金额内,按恢复增加的金额,借记本科

    目(减值准备),贷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采用融资租赁方式租出资产的未担保余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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