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32 未实现融资收益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应当分期计入租赁收入或利息收入的未实现融资收益。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未实现融资收益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三、未实现融资收益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出租人融资租赁产生的应收租赁款,应按出租人融资租赁产生的应收租赁款,应按租赁开

    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与初始直接费用之和,借记长期应收款科目,按未担保余值,借记

    担保余值科目,按最低租赁收款额、初始直接费用及未担保余值的现值,贷记固定资产清

    理等科目,按应付或支付的初始直接费用,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本科

    目。

  (二)企业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等经营活动中产生的长期应收款,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应按应

    收合同或协议价款,借记长期应收款科目,按应收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贷记主营

    业务收入等科目,按销售商品等应交纳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额)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本科目。

  (三)按期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确定租赁收入或利息收入,借记本科目,贷记租赁收入

    财务费用等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未实现融资收益的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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