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31 长期应收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融资租赁产生的应收款项和采用递延方式分期收款、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销售

    商品和提供劳务等经营活动产生的应收款项。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承租人或购货单位(接受劳务单位)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长期应收款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出租人融资租赁产生的应收租赁款,应按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与初始直接费用之

    和,借记本科目,按未担保余值,借记未担保余值科目,按最低租赁收款额、初始直接费用

    及未担保余值的现值,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等科目,按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贷记银行存

    款等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

  (二)企业采用递延方式分期收款、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等经营活动产生

    的长期应收款,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按应收合同或协议价款,借记本科目,按应收合同或协议

    价款的公允价值,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

    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

  (三)根据合同或协议每期收到承租人或购货单位(接受劳务单位)偿还的款项,借记银行存

    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收回的长期应收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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