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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持有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价值,包括划分为可供出售的股票投资、债券投资等
金融资产。
企业(证券、银行)接受委托采用全额承销方式承销的股票和债券等有价证券属于可供出售金融
资产的,在本科目核算。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应在本科目设置“减值准备”明细科目进行核算,也可以单独设
置“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准备”科目进行核算。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类别或品种进行明细核算。
三、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取得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时,应按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与交易费用之和,借记
本科目(成本),贷记“银行存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结算备付金”、“应交税费”
等科目。
(二)在持有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期间收到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债券利息或现金股利,借记“银
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公允价值变动)。
对于收到的属于取得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发放的债券利息或现金股利,借
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成本)。
(三)资产负债表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高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借记本科目,贷记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公允价值低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根据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确定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按应减记的金额,借记“资产
减值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减值准备)。同时,按应从所有者权益中转出的累计损失,借记
“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
已确认减值损失的可供出售债务工具在随后的会计期间公允价值上升的,应在原已计提的减值准
备金额内,按恢复增加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已确认减值损失的可
供出售权益工具在随后的会计期间公允价值上升的,应在原已计提的减值准备金额内,按恢复增
加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
(四)企业根据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将持有至到期投资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应在
重分类日按该项持有至到期投资的公允价值,借记本科目,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借记“持有至到
期投资减值准备”科目,按其账面余额,贷记“持有至到期投资——投资成本、溢折价、应计利
息”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
根据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将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重分类为采用成本或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
产,应在重分类日按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借记“持有至到期投资”等科目,贷记本科
目。
(五)出售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时,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存放中央银行款
项”等科目,按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投资收
益”科目。按原记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的金额,借记或贷记“资本公积——其
他资本公积”科目,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