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08 委托加工物资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委托外单位加工的各种物资的实际成本。

二、本科目应按加工合同、受托加工单位以及加工物资的品种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委托加工物资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发给外单位加工的物资,按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原材料库存商品等科

    目;按计划成本或售价核算的,还应同时结转材料成本差异或商品进销差价,借记本科目,贷记

    产品成本差异商品进销差价科目;实际成本小于计划成本的差异,做相反的会计分

    录。

  (二)支付加工费、运杂费等,借记本科目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需要交纳消费税

    的委托加工物资,由受托方代收代交的消费税,借记本科目(收回后用于直接销售的)或应交

    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收回后用于继续加工的),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

    目。

  (三)加工完成验收入库的物资和剩余的物资,按加工收回物资的实际成本和剩余物资的实际成

    本,借记原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采用计划成本或售价核算的,按计划成本或售价,借记原材料库存商品科目,按实际

    成本贷记本科目,实际成本与计划成本或售价之间的差额,借记或贷记材料成本差异或贷记

    商品进销差价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委托外单位加工尚未完成物资的实际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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