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2 应收利息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发放贷款、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应收取的

    利息。

  购入到期一次还本付息的持有至到期投资持有期间确认的利息收入,在持有至到期投资科目

    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确认的利息收入,在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借款人或被投资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三、应收利息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购入分期付息、到期还本的持有至到期投资等,已到付息期按合同约定的名义利率计

    算确定的应收未收的利息,借记本科目,按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收入,贷记投资收益

    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持有至到期投资——溢折价科目。

  (二)按期计提债券利息时,应按已到付息期按面值和票面利率计算确定的应收利息的金额,借

    记应收利息科目,贷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科目;同时,借记公允价

    值变动损益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三)未减值贷款计息日,应按贷款的合同本金和合同约定的名义利率计算确定的应收利息的金

    额,借记本科目,按贷款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收入的金额,贷记利息收入

    科目,按本期应摊销交易费用的金额,借记或贷记贷款——交易费用科目,按其差额,借记

    或贷记贷款——溢折价科目。

  (四)发生的其他应收利息,按合同约定的名义利率计算确定的应收取利息,借记本科目,贷记

    利息收入科目。

  合同约定的名义利率与实际利率差异较大的,应采用实际利率计算确定利息收入。

  (五)实际收到利息时,借记银行存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收回的利息。

华鼎科技集团(中国)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京 ICP 备 11028415 号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洼路90号大院16号楼2层

电话:010-68417652   15311788219(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