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3 预付账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按照购货合同规定预付给供应单位的款项。

  预付款项情况不多的,也可以不设置本科目,将预付的款项直接记入应付账款科目的借方。

  企业(保险)从事保险业务预先支付的赔付款,可将本科目改为“1123 预付赔付款科目,并按

    照受益人进行明细核算。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供应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三、预付账款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因购货而预付的款项,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二)收到所购物资时,按应计入购入物资成本的金额,借记物资采购原材料

    存商品等科目,按可抵扣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按应付金额,贷记本科目。补付的款项,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退回多付的款

    项,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转销预付的赔付款项时,借记赔付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预付的款项;期末如为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补付的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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