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2
应收账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因销售商品、产品、提供劳务等经营活动应收取的款项。
企业(保险)按照原保险合同约定应向投保人收取的保费,可将本科目改为“1122
应收保费”科
目,并按照投保人进行明细核算。
企业(银行、证券)应收取的手续费和佣金,可将本科目改为“1201应收手续费”科目,并按照
债务人进行明细核算。
因销售商品、产品、提供劳务等,合同或协议价款的收取采用递延方式、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
的,在“长期应收款”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债务人进行明细核算。
三、企业发生应收账款时,按应收金额,借记本科目,按实现的营业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
“手续费收入”、“保费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贷
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收回应收账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
目,贷记本科目。
代购货单位垫付的包装费、运杂费,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收回代垫费用时,
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企业与债务人进行债务重组,应当分别债务重组的不同方式进行账务处理
(一)企业收到债务人清偿债务的现金金额小于该项应收账款账面价值的,应按实际收到的现金
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重组债权已计提的坏账准备,借记“坏账准备”科目,按重
组债权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
收到债务人清偿债务的现金金额大于该项应收账款账面价值的,应按实际收到的现金金额,借记
“银行存款”等科目,按重组债权已计提的坏账准备,借记“坏账准备”科目,按重组债权的账
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
以下债务重组涉及的坏账准备,应当比照此规定进行处理。
(二)企业接受的债务人用于清偿债务的非现金资产,应按该项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借记
“原材料”、“库存商品”、“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按可抵扣的增值税额,借记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应支
付的相关税费和其他费用,贷记“银行存款”、“应交税费”等科目,按其差额,借记“营业外
支出”科目。
(三)将债权转为投资,企业应按应享有股份的公允价值,借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按重组
债权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贷记“银行存款”、“应交税费”等科
目,按其差额,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
(四)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清偿的,企业应按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的债权的公允价值,借记
本科目,按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收回的应收账款;期末如为贷方余额,反映企业预收的账
款。